38.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得將經該管稽 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特定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
(B)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C)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D)營利事業所得額在一定金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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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1), C(83), D(507), E(0) #285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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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870
第 39 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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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262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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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867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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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39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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