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政府依法應給與其遺族:
(A)資遣費
(B)安家費
(C)慰問金
(D)撫卹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24), C(547), D(4690), E(0) #129341
統計: A(4), B(24), C(547), D(4690), E(0) #129341
詳解 (共 5 筆)
#927255
撫卹金:任職未滿15年因公死亡者,以及任職15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者
38
0
#927252
慰問金:因公受傷、殘廢、死亡
18
0
#942766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年撫卹金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年給與遺族之撫卹金。任職未滿15年因公死亡者,以及任職15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撫卹金外,另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其給卹年限,依同法第9條規定,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因公死亡者,給與15年;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年。
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所定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