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罪判決確定後,下列何者並非得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
(A)原判決所憑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者
(C)原判決所憑之法院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D)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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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3), B(81), C(764), D(525), E(0) #1870088
統計: A(2673), B(81), C(764), D(525), E(0) #1870088
詳解 (共 10 筆)
#3213420
刑訴4 2 0(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判決未確定;得聲請上訴。判決確定:得聲請再審)。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證證誣、變懲新)。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93
0
#5428379
【法律廢止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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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法律廢止刑罰 |
應為不起訴處分。 |
刑訴25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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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判決前廢止刑罰 |
免訴判決 |
刑訴302條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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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裁判確定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 |
免其刑之執行,D錯 |
刑法2條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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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16713
我的簡易記法:再「變新告犯偽偽」。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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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762
刑事----從輕從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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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105817
刑法第二條第三項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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