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6月1日甲寄放1台自行車於乙處。6月3日乙以甲之名義讓售該自行車予丙,並交付之。6月5日乙才告知甲該事,試問6月4日當天,乙丙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統計: A(1036), B(2135), C(821), D(154), E(0) #145503
詳解 (共 10 筆)
無權代理
乙用甲之名義 將甲之車賣給丙 這時買賣契約是存在於甲丙之間
契約必須甲同意方能生效 物權行為亦同 所以債權與物權效力均未定
若是無權處分就不一樣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 買賣契約存在於乙丙之間
所以買賣契約是有效的 但是物權行為仍是效力未定 要甲同意
結論: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關鍵是債權效力有沒有效 物權均是效力未定
若是代理 債權效力未定
若是處分 債權效力有效
寫給我自己看的 考驗自己有沒有了解
6月1日甲寄放1台自行車於乙處。6月3日乙以甲之名義讓售該自行車予丙,並交付之。6月5日乙才告知甲該事,試問6月4日當天,乙丙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 注意 ! 這是屬於「無權代理」而非屬於「無權處分」喔 ! ]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解析 :
一、乙以「甲之名義」(他人名義)出售自行車予丙,構成「無權代理」,按<民法>第170條第一項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所以,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二、以「他人名義」為之,就是「代理行為」,因為未受到「授權」,所以乙的行為是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於<民法>債總170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而「相對人」可以限期催告「本人」答覆之,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都是「效力未定」,等候「本人」之表態而定。
三、但如果乙是以「自己名義」為之,則是「無權處分」,看相對人丙是否知乙為「無權處分」,如否,則此「債權行為」有效,但是「物權行為」無效。
~精修 :「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 1.「無權代理」 乙用甲(他人)之名義,將甲之車賣給丙,這時「買賣契約」是存在於<甲丙>之間。而「契約」(債權行為)必須<甲>同意,才能夠生效;至於,「物權行為」亦同喔 ! 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均「未定」。 2. 但是,若是「無權處分」就不一樣喽 !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其「買賣契約」則是存在於<乙丙>之間。所以,「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是「物權行為」則屬「效力未定」,尚還需要甲同意才行。
3. 結論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關鍵在於:
二者「物權」效力均是「未定」。
(1)如果是「無權代理」→ 「債權」效力「未定」;
(2)如果是「無權處分」→「債權」效力「有效」。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 買賣契約存在於乙丙之間
依據民法第345條第二項規定,
當事人就標的物 及其價金 "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所以說,債權效力有效.係因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而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根據民法第118條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第物所為之處分,
經有權利人之 承認 始生效力.
綜上而述,乙無權處分,倩權效力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所以說是
無權代理之債權跟物權非經本人承認 對本人不生效力
無權處分債權有效 物權效力未定的意思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