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包廠商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之條件?
(A)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
(B)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或經得標廠商就分
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C)載明分包廠商者。
(D)分
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機關同意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7), B(17), C(5), D(10), E(0) #2690124
統計: A(167), B(17), C(5), D(10), E(0) #2690124
詳解 (共 2 筆)
#5654585
第 67 條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