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 職業“執行”自由
釋字649號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 【解題】補充/僅供參考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 客觀條件 → 要有「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而且手段也要與比例原則無違 → 但限制只有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 → 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並與原本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
(D) 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職業執行自由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阿摩線上測驗
This is a large mod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