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為何行為,無須經該原告的特別委任?
(A)撤回起訴
(B)與對造為訴訟上和解
(C)聲請法官迴避
(D)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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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18), C(3830), D(196), E(0) #492024
統計: A(78), B(118), C(3830), D(196), E(0) #492024
詳解 (共 4 筆)
#754364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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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42
大部分與案件結果有重大關聯的行為(像撤告、和解、上訴),律師都需要當事人特別同意。
但是,像「聲請法官迴避」這種維護程序公平性的行為,律師可以直接決定,不需要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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