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A)8 年
(B)10 年
(C)7 年
(D)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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