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商業型態中,下列何種投資人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A)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B)普通合夥人
(C)有限合夥人
(D)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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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4397), C(221), D(290), E(0) #1917459
統計: A(257), B(4397), C(221), D(290), E(0) #1917459
詳解 (共 6 筆)
#3200076
有限清償責任→保險類 在一個額度以內錯啦!保險額度只是其中一種依約給付的最高責任。有限清償責任是規定或約定對於債務僅負責到一定的額度而已。
無限清償責任→沒有額度的限制這點沒錯。但沒有指出法條來源。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連帶責任者不是被求償的主體 替朋友做保證人 朋友欠多少你就必須幫他還唷(不要隨便做別人的保證人)這又錯,保證人也可以約定就部分債務為部分保證。責任可以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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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清償責任和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只是單數債務人和多數債務人的區別而已。你看公司法第2條就可以了解。公司法第二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n一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n之公司。(每個股東都要為公司的責任負責,而且沒有限制)
n二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n任之公司。(股東只就他出多少錢負責任,超出就不負責)
n三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n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n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無限股東沒有限制,有限股東是有限制的責任)
n四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n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東先把錢換成股票,股票價值低於零之後就不負責任了) n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資料來源:yahoo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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