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買賣」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購買時,可在收受商品後幾天內,以退回商品方式 解除契約?
(A)3日內
(B)5日內
(C)7日內
(D)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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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223), D(2), E(0) #36278

詳解 (共 1 筆)

#3359665

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約)

  通訊交易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接受服務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名詞定義)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郵購屬於通訊交易,可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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