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行為
(B)緊急避難行為
(C)依法令之行為
(D)公務員凡是依上級命令之任何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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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80), C(328), D(9269), E(0) #1266170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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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在"任何" 只要違反刑事責任的命令 公務員不得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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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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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094
上級有違背刑法事由的 就絕對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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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023

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一、依法令的行為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只要有法令的依據,而行為人出於依法行事的意思,而且行為也沒有逾越法令規定的內容者,就可以阻卻違法。

二、公務員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

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上級公務員命令所做的職務行為,如果不是明知命令是違法的,就可以阻卻違法。

三、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刑法第22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從事業務的人在業務上所做的必要、正當行為,就可以引用這一條的規定來阻卻其違性。必須注意的是,所謂的「業務」,學說或實務上大都認為必須是正當、合法的業務,如果是違法的業務,就不能援引這條來阻卻違法了。

四、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緊急、危險的情況下,基於人類的自衛本能,使用自己的力量從事必要的防衛,以排除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是受到允許的。一方面,能夠確保本人或他人的權益,與刑法保護法益的精神相符;另一方面,可以確保法律秩序的完整性,所以是刑法所允許的一種權利行為。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防衛行為不能過當,否則,還是沒有辦法阻卻違法,只能減輕刑度而已。

五、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同樣是在保護個人權利免受損害,但是兩者仍有所不同,因為緊急避難的對象並非違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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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812
D錯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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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9442
0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阻卻違法事由?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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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781
為何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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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22833
未解鎖
公務員凡是依上級命令之任何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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