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出賣其汽車給乙,未交付汽車前,乙拒絕支付車子價金。乙係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抵銷權
(B)撤銷權
(C)不安抗辯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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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89), C(430), D(2629), E(0) #1668750

詳解 (共 6 筆)

#2778636

轉貼自阿摩

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為對待得拒絕自己之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不安抗辯權)---對方突然可能給不出來

 

第 26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先訴抗辯權)--你先告他阿~~~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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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872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然而此抗辯權僅能在他方給付前行使,倘他方已提出給付則不能再行使,故其屬於「一時性抗辯」,而非如同消滅時效此種「永久性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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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501
民法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
(共 1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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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913

9 甲出售A汽車給乙,並按期交付,乙卻逾期遲不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在乙給付遲延後,得立即對乙解除契約 
(B)甲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履行,如乙於期限內不履行,甲得解除契約 
(C)甲解除契約後,乙卻將A 汽車讓與給第三人丙,其讓與行為成立無權處分 
(D)契約解除包含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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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2046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說,
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
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

白話一點,就如我們常說的: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轉載》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602

5cf3d4971463c.jpg#s-74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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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306
同時履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嗎?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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