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踐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先詢問犯罪嫌疑人之年籍資料,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B)告知犯罪嫌疑人所犯所有罪名,及可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
(C)犯罪嫌疑人具有原住民身分時,無須告知其得請求法律扶助
(D)犯罪嫌疑人有數人時,為發見真實,可以命他們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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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67), C(7487), D(801), E(0) #1982612
統計: A(98), B(167), C(7487), D(801), E(0) #1982612
詳解 (共 4 筆)
#3385897
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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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838
第 97 條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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