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得建議事項?
(A)服勤之方式
(B)行政管理
(C)住宅輔購
(D)辦公環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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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1), C(56), D(35), E(0) #1537387
統計: A(24), B(21), C(56), D(35), E(0) #1537387
詳解 (共 2 筆)
#1667402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第 7 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D)
二、行政管理。→ (B)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A)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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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070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n一、考試事項。n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n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n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n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n六、工作簡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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