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在保護少年的規定下,下列何一行為不受限制
(A)吸菸
(B)飲酒
(C)嚼食檳榔
(D)撞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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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3), C(60), D(6448), E(2) #4197
統計: A(10), B(13), C(60), D(6448), E(2) #4197
詳解 (共 3 筆)
#217982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第 26 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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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405
少年福利法已非現行法規,建議更正題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18條(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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