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民法第208條規定:「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在法律上應該屬於下列那一種類的法規?
(A)公法
(B)強行法
(C)任意法
(D)不成文法
統計: A(123), B(183), C(1760), D(68), E(0) #3428070
詳解 (共 4 筆)
- 公法規範國家與人民或國家機關間的關係,如行政法、憲法等。
- 《民法》第208條屬於私法(規範私人關係),故不為公法。
- 強行法是指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或變更的強制性規範。
- 《民法》第208條明確允許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顯示其可被當事人合意變更,非強行法。
- 任意法是指在法律無強制規定時,當事人可依契約自由原則變更或排除適用的規範。
- 依據《民法》第208條規定:「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條文涉及債務人選擇權的預設規則,並允許法律或契約另行約定,因此屬於任意法。
- 不成文法指非成文規定的法律,如習慣法或判例法。
- 《民法》第208條為明確的成文法條,非不成文法。
1. 強行法(Imperative Law/Mandatory Law):
強行法的法律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
原則上,這些法律規定是為保護公共利益或特定群體而設置,例如保護弱勢消費者或勞工的法律。
在強行法受到違反時,當事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可能無效或發生其他法律上的影響。
在私法領域,強行法通常比較少見,而在公法領域,例如行政法和刑事法,則較多是強行法。
2. 任意法(Dispositive Law):
任意法的法律規定允許當事人以合意決定其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或甚至可以排除適用。
在私法領域,由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規定通常傾向於任意法,方便當事人自由安排其權利義務。
當事人可以透過契約或協議來調整任意法的適用範圍,例如訂定契約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某些內容做出調整或排除。
例如,民法中有許多條款屬於任意法,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例如債務的履行方式、利率的設定等等。
區分標準與實益:
區分標準:法律適用程度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
實益: 強行法和任意法之區別在於法律效果的不同。 強行法的不容許當事人合意變更,任意法則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適用。
適用範圍:強行法通常適用於保護特定群體或維持社會秩序的法律,任意法則適用於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權利的法律。
法律關係:強行法強調法律強制力,任意法強調當事人自主性。
舉例:
強行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店家不得以不合理或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強迫消費者簽約,這屬於強行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任意法:
在民法中,關於買賣契約的條款,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買賣雙方可以自由約定貨物價錢、交貨時間、付款方式等,這些屬於任意法,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