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有相當理由可信情況急迫,若不逕行搜索,證據有湮滅之虞的前提下,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某候選人樁腳甲之住所,並扣押預備進行買票之用的賄款及名冊等證據。關於檢察官之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之搜索不合法,因搜索已採令狀原則,而檢察官不屬中立客觀之司法官員,有恣意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故無依職權發動搜索之權限
(B)檢察官於發動搜索後 3 日內,必須立即陳報法院,由其審查搜索之合法性,但是甲不得就檢察官之搜索聲明不服
(C)除了檢察官應於搜索後 3 日內陳報法院外,甲亦得就檢察官之搜索,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D)於本案之情形中,除了得由檢察官逕行搜索外,亦得由司法警察官逕行發動無令狀之搜索,惟仍應於搜索後 3 日內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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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7), C(101), D(26), E(0) #69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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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703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訂有檢察官逕行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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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刑事訴訟法§ 131 第三項規定,檢察官為對物之緊急搜索後,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復依據同法§ 416 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若受搜索處分不服者,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處分。

 

(A) (D) 刑事訴訟法§ 131 第二項規定,僅有檢察官得為對物之搜索。本件中,係對樁腳甲之住所,欲搜索「匯款及名冊」,係對物之搜索。應僅有檢察官可為之,而不得由司法警察發動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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