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與乙共同殺害甲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純正身分犯
(B)乙為不純正身分犯
(C)甲、乙為共同正犯,均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甲、乙為共同正犯,乙科普通殺人罪之刑
統計: A(515), B(100), C(487), D(4244), E(0) #1871597
詳解 (共 10 筆)
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甲乙為共同正犯,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成立普通殺人罪 (無特定關係之人(乙)科以通常之刑)
純正身分犯有 普通侵占(335) 偽證(168) 公務員收受賄落罪(122)
不純正身分犯像是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生母殺嬰(274)
純正身份犯:有這個身份的人犯此行才成罪。
舉例:甲具公務員身份,A給甲100萬請他幫忙掩護自己的違法行為,此時甲成立瀆職罪。
(如果甲不是公務員,那不管A送他100萬還1億都不成立瀆職罪)
不純正身份犯:沒有這個身份也是犯罪,但有這個身份會加重或減輕。
舉例:甲殺了自己的爸爸A,所以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如果A不是甲的爸爸,甲把他殺了一樣是犯殺人罪,只是不會因為有直系尊親屬關係加重而已)
BTW 耐惱酥1F解答說乙是純正身份犯,我個人是覺得滿奇怪的,乙應該不是身份犯
所謂「純正身分犯」,乃指行為人須具備立法者所明定之資格或特定關係,始符合處罰之理由及必要;學理上尚稱「不法身分」、「構成身分」。例如,刑法第121、122條之公務員收賄罪,如不具備刑法公務員身分者,則無由單獨成立本罪之行為主體。
反之,如行為人所具備之資格或特定關係,為加重或減輕其刑罰之依據者,稱為「不純正身犯」;學理上尚稱「罪責身分」、「加減身分」。換言之,行為人所具備之一定資格或關係者,乃立法者認有值得寬待或嚴懲之理由,若無此特定關係者,仍得該當一般性之構成要件(又稱原型之罪)。例如,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即限定行為人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逆子弒父)。
甲為不純正身分犯, 犯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乙不是身分犯
from http://kwind5588.pixnet.net/blog/post/324061827-%E3%80%90%E8%BA%AB%E5%88%86%E7%8A%AF2%E2%80%94%E7%B4%94%E6%AD%A3%E8%88%87%E4%B8%8D%E7%B4%94%E6%AD%A3%E3%80%91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3616100.A.1A9.html
純正特別犯行為人的資格需在於創設刑法
例如刑法122只有公務員才能成立本罪
非公務員根本不可能成立
因身分關係 而創設此法條來處罰受賄之公務員
故為純正特別犯
不純正特別犯雖然兒子有特定身分
但殺人有271之條文而272為加重或減輕之要件
故為不純正之特別犯
最簡單的分辨
純正→有罪.無罪
不純正→加重.減輕
yahoo知識家
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所謂實施,即實行犯罪構成要素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之程度而言,若僅於事前參與計劃,而予以相當之助力者,祇應論以事前幫助之從犯。
從犯的情況
(1)提供場地討論
(2)提供方法意見
(3)提供金錢資助
討論後未參與行為的實施或是聯絡
純正→有罪.無罪
不純正→加重.減輕 )
甲與乙共同殺害甲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純正身分犯x---甲為不純正身份犯
(B)乙為不純正身分犯x
(C)甲、乙為共同正犯,均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x---只有甲
(D)甲、乙為共同正犯,乙科普通殺人罪之刑o
看清楚題目:殺的人是甲父
所以:
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乙成立普通殺人罪
故(D)是正確的
因為殺人每個人都能殺, 故成立271
另外殺害直系親屬272, 則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