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未達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致生消費者損
害,應負何種責任?
(A)無過失責任
(B)推定過失責任
(C)過失責任
(D)比例責任
統計: A(8545), B(2606), C(2316), D(427), E(0) #843752
詳解 (共 10 筆)
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則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各種企業經營者應負責任之程度不同,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七條第三項〉
(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第八條〉
1、原則上不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其性質已非單純經銷,而與重新製造無異,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三)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因為法律已明文規定,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第九條〉
(四)從事媒體經營之企業經營者:僅負信賴損害賠償責任。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應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彼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有關連帶責任及內部求償問題,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製造商、貿易商 無過失責任
經銷商 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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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貿易商
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因為法律已明文規定,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經銷商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原則上不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其性質已非單純經銷,而與重新製造無異,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在法律上將無過失責任定義為:
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需要負責。
簡言之:就是受到損害時,就算他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要負賠償責任的意思。
這個解釋的很淺顯易懂
https://plainlaw.me/2016/06/15/consumer-protection-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