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日本中央教育審議會在2002年的答申要旨中建議,對於不適任教師應給予一年之研習輔導後,觀察其是否是適任;若仍不適任,則再給予觀察輔導期的期限為: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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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99), C(0), D(10), E(0) #100718

詳解 (共 1 筆)

#5371271
《教師的教育信念與專業標準》中提到: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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