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應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A)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B)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D)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方得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5), B(1510), C(7762), D(1452), E(0) #24219

詳解 (共 10 筆)

#1304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65
3
#731489
教師法有修法!解聘變為2/3出席,2/3通過
26
0
#733956
8F說的沒錯~今年七月就已經修法囉!!^^
10
0
#291639


2/3--->1/2    我也背反了><

8
0
#268377
可惡 背錯邊了O_Q
7
0
#769652
應該為(D)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7
0
#2637138
此題鑑別度是負值...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201657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ㄧ、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 規定辦理退休

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3
0
#291638
怪了...我不是選C嗎 QQ
1
0
#145786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