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送達後執行
(B)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強制執行
(C)社會秩序維護法各種處罰種類之執行,均應以執行通知單為之
(D)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24 小時為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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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49), C(110), D(1528), E(0) #3342392
統計: A(238), B(49), C(110), D(1528), E(0) #3342392
詳解 (共 7 筆)
#6301338
(C)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處罰類型之執行,無須使用執行通知單?
(A) 拘留
(B) 勒令歇業
(C) 申誡
(D) 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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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220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1條;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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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120
A:錯誤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1條,處罰應於「裁處確定後」執行。並非送達後就立即執行,因為受處分人在送達後仍有救濟的權利。
B:錯誤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0條,罰鍰逾期未完納者,警察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而非由警察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0條,罰鍰逾期未完納者,警察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而非由警察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C:錯誤
並非所有處罰都使用「執行通知單」。
• 罰鍰、沒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才使用「執行通知單」。
並非所有處罰都使用「執行通知單」。
• 罰鍰、沒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才使用「執行通知單」。
? 易混淆點提醒:不需使用執行通知單的情況
• 申誡: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8 條,若被處罰人在場,直接以「言詞」告誡即可;若不在場,則「送達處分書或裁定書」即視為執行,不另發執行通知單。

D:正確
• 申誡: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8 條,若被處罰人在場,直接以「言詞」告誡即可;若不在場,則「送達處分書或裁定書」即視為執行,不另發執行通知單。

D:正確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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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247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要製作執行通知書!
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更定之合併執行書,發覺在執行中者當場交付,在執行後者送達之。
前二項定其應執行之處罰者,被處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項執行情形應通知有關警察機關。
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更定之合併執行書,發覺在執行中者當場交付,在執行後者送達之。
前二項定其應執行之處罰者,被處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項執行情形應通知有關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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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763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2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但本法規定「受拘留、勒令歇業、停業處分」者,於「裁處送達後」執行。
(B)《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後段: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7條、分局或警察所(分駐所)於裁處確定或收到法院裁定書後,應依左列規定執行:
一、罰鍰案件,應發給「罰鍰執行通知單」。
二、沒入處分,應填具「沒入處分執行書」。
三、勒令歇業或停業處分,應發給「勒令歇業」或「停業處分執行通知單」。
(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2項、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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