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行政權內部具自我審查功能之救濟程序
(B)人民之訴願權受憲法明文保障
(C)凡違法或不當侵害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訴願均應受理
(D)訴願機關就已受理之訴願,均應審查系爭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但處分是否不當,未必均得加以審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9), B(318), C(3882), D(3482), E(0) #2353812
統計: A(279), B(318), C(3882), D(3482), E(0) #2353812
詳解 (共 10 筆)
#4139560
(C)沒有均受理喔~
因為
訴願法第77條那一堆款項就不受理 像是第八款的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應不受理
不關他的事當然就不受理阿~XD又不是吃飽太閒沒事做~
(D)訴願法第79條第三項: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為尊重地方自治團體,只能做合法性審查不能做妥當性審查,為訴願法第1條的例外)
感謝樓下指正
打到昏頭了
118
1
#4094467
行政處分只要有第77條所列情形,訴願機關應不受理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60
0
#4165683
(C)凡違法或不當侵害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訴願均應受理 X
→不用經訴願程序的行政處分,就不受理
例如:
1.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 交通裁決事件
2.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聲明異議
3.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經聽證做成之行政處分
4.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確認已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
(例如:已拆除房屋完畢的行政處分)
以上都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經訴願程序
希望有解惑到,有錯請指教謝謝
34
0
#4073370
訴願法第77條,有規定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故並非均應受理。
30
0
#4309172
(A)為行政權內部具自我審查功能之救濟程序
(B)人民之訴願權受憲法明文保障
(C)凡違法或不當侵害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訴願均應受理 地方自治團體
(D)訴願機關就已受理之訴願,均應審查系爭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但處分是否不當,未必均得加以審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30
2
#4111362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28
0
#4236216
訴願法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