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人民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因行政機關之不作為損及權益而提出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行政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下列何者錯誤?
(A)該行政處分無論是否有利於訴願人,應逕予駁回訴願
(B)該行政處分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應逕予駁回訴願
(C)該行政處分全部不利於訴願人時,不得逕予駁回訴願
(D)該行政處分部分不利於訴願人時,若訴願人對不利部分仍不服,無須要求訴願人重提訴願
(A)該行政處分無論是否有利於訴願人,應逕予駁回訴願
(B)該行政處分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應逕予駁回訴願
(C)該行政處分全部不利於訴願人時,不得逕予駁回訴願
(D)該行政處分部分不利於訴願人時,若訴願人對不利部分仍不服,無須要求訴願人重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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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5), B(424), C(810), D(1101), E(0) #2353811
統計: A(5715), B(424), C(810), D(1101), E(0) #2353811
詳解 (共 8 筆)
#4134083
對於遲到的行政處分,有利當事人,訴機駁回就好(因為原處機已做出當事人想要的行政處分了);而不利於當事人的,應續行訴願程序~以符程序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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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4288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法?
決 議: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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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323
訴願決定前-做成有利行政處分-駁回
訴願決定前-做成一部全部不利處分-續行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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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057
訴願法82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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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167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法?
決 議: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 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 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 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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