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駕車不慎撞倒乙所駕後載丙的機車,致乙受傷,丙則當場死亡,檢察官相驗後,因乙並未提出告訴,故僅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審理時,乙得向法官提出告訴,補正訴訟條件
(B)乙雖未提出告訴,但依起訴(審判)不可分的規定,法院仍得就乙受傷部分加以審判
(C)乙未提出告訴,故法院僅判決被告甲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七月,對乙受傷部分不處理,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
(D)乙雖未提出告訴,但法院僅判決被告甲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七月,仍屬漏判,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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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73), C(203), D(24), E(0) #339303
統計: A(28), B(73), C(203), D(24), E(0) #339303
詳解 (共 5 筆)
#3273041
起訴客觀不可分要件:兩者皆有罪、兩者為一罪、若為告乃需合法告訴
乙的部分未提起告訴,所以並沒有起訴客觀不可分的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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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29
甲不是依行為侵害數法益的想像競合犯嗎?這樣不是裁判上一罪而為單一案件嗎?B不就對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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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335
B (起訴)審判不可分,僅適用於「單一性」案件。對乙284與對丙276非單一,故不適用。
C 既非單一案件,故法院遵從不告不理,並無379條12款之違法。正確。
D 數罪併罰案件(非單一案件)才有漏判之討論。乙既未提告訴,法院僅判甲對丙276即已完整審判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無漏判。
D 數罪併罰案件(非單一案件)才有漏判之討論。乙既未提告訴,法院僅判甲對丙276即已完整審判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無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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