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乙向甲銀行貸款購買 A 屋,並於 A 屋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甲,且由丙就其 B 屋為甲設定共同抵押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受最高限額所擔保之債權,於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前甲將該債權讓與丙,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予丙
(B)若僅 A 屋或 B 屋中之其一,發生確定之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C)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乙之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甲於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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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3), B(2379), C(1624), D(4664), E(0) #844174

詳解 (共 10 筆)

#1118849

(A)881-6()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乙欠甲銀行的債權
"
確定前"甲將債權給丙=不隨同轉移
"
確定後"甲將債權給丙=隨同轉移
(B)881-10(
) 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 只要其中一個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原債權就歸於確定 ※法條敘述方式好奇怪....

(C)881-11()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

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原則不受死亡影響

例外=須約定

(D)881-15()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已罹於時效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依法仍可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但如已逾「五年」,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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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091

抵押權一般而言可分為普通的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的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已發生的特定債權。

 

例如,債務人向朋友借了三百萬元,約定在10011日清償,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房屋設定了三百萬元的抵押權,到了10011日,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權。

例如某經銷商與某公司簽定經銷契約,由經銷商提供土地設定了二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期限至10011日,經銷商則可以在這二千萬元的額度內,向公司訂貨。

而經銷商訂貨的貨款,一旦無法清償,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二者在訴訟上,普通的抵押權只要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就認為債務人有欠300萬,債務人如果主張已經清償了部分,債務人要負舉證責任。

但在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則要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共積欠了多少錢。 
 

二、一般金融機關在辦理貸款時,通常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例如,你申辦500萬房貸,銀行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經過5年,你還了本金200萬元,此時你債務只剩300萬。突然臨時需要用錢,你再向銀行借200萬,就不需要再設定任何抵押權,因為,這200萬的債務,可以由上次所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來擔保。

 

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10000016KK11327

131
0
#3966928

這題就是在考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差別,先講述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這種擔保物權具備的通性就是
⒈從屬性
⒉代位擔保性
⒊不可分性
通常普通抵押權只能擔保特定債權,但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特定債權,而只有在確定事由發生後且債權歸於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才會擁有普通抵押權所具備的這三種特性。
此時再來看各選項:
(A)該受最高限額所擔保之債權,於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前甲將該債權讓與丙,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予丙  →O
§881-6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反面解釋,最高限額抵押權只有在確定事由發生後,且債權歸於確定,才會擁有普通抵押權具備的從屬性,所以在確定之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沒有從屬性,自然不會隨同原債權移轉。

(B)若僅 A 屋或 B 屋中之其一,發生確定之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881-10

(C)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乙之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881-11
 
(D)甲於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如果今天題幹是普通抵押權,這段話就完全正確:
民法§880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但題幹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故得適用§881-15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已罹於時效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依法仍可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但如已逾「五年」,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
 
也就是民法880與881-15的差別就是
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經過五年,普通抵押權會消滅,但最高限額抵押權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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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212
連題目都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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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634
回10樓:
銀行真的會把債權賣給其他人喔..
假設甲跟乙銀行貸款1000萬,過了一段時間乙銀行發現甲一直都不繳代款,除了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以外..銀行也有可能將債權賣給他人丙,拿回部分的$$,之後就是由丙去討債。我當過幾年的房仲...真的碰過這種鳥事..銀行把他的債權賣給民間財務公司(不要懷疑..真的是民間公司,為什麼要強調民間公司呢..因為牽扯到後續處理問題..非常麻煩)......這件事情讓我處理了大約8個多月...還差點上法院(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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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599
第 881-15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共 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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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435
我連題目都看不懂...可以幫忙解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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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826
所謂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抵押人跟債權人間約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就現在或將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內之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得優先受償。與一般只能設定特定金額的抵押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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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815
我的理解,不知道對不對哦,希望有幫助到大家
a最高限額擔保譬如說是一千萬,但乙房只可貸700萬,但丙房可以貸一千五百萬,但是我請丙共同抵押幫我300萬,已經達到一千萬了
但在債權確定設定前,我可以更改想要一千萬都設定給丙(有錢父母買給小孩房子,所以利息還是給父母付),但是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主要還是發生乙房,次要還是丙房,如果發生債務不履行,優先拍賣乙屋清償700萬,不夠部分再對丙房下手!!

希望有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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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229
其實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觀念樓上都講解的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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