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乙向甲銀行貸款購買 A 屋,並於 A 屋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甲,且由丙就其 B 屋為甲設定共同抵押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受最高限額所擔保之債權,於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前甲將該債權讓與丙,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予丙
(B)若僅 A 屋或 B 屋中之其一,發生確定之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C)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乙之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甲於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統計: A(2893), B(2379), C(1624), D(4664), E(0) #844174
詳解 (共 10 筆)
(A)881-6(對)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乙欠甲銀行的債權
"確定前"甲將債權給丙=不隨同轉移
"確定後"甲將債權給丙=隨同轉移
(B)881-10(對) 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 只要其中一個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原債權就歸於確定 ※法條敘述方式好奇怪....
(C)881-11(對)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
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原則不受死亡影響
例外=須約定
(D)881-15(錯)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已罹於時效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依法仍可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但如已逾「五年」,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
抵押權一般而言可分為普通的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的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已發生的特定債權。
例如,債務人向朋友借了三百萬元,約定在100年1月1日清償,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房屋設定了三百萬元的抵押權,到了100年1月1日,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權。
例如某經銷商與某公司簽定經銷契約,由經銷商提供土地設定了二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期限至100年1月1日,經銷商則可以在這二千萬元的額度內,向公司訂貨。
而經銷商訂貨的貨款,一旦無法清償,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二者在訴訟上,普通的抵押權只要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就認為債務人有欠300萬,債務人如果主張已經清償了部分,債務人要負舉證責任。
但在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則要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共積欠了多少錢。
二、一般金融機關在辦理貸款時,通常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例如,你申辦500萬房貸,銀行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經過5年,你還了本金200萬元,此時你債務只剩300萬。突然臨時需要用錢,你再向銀行借200萬,就不需要再設定任何抵押權,因為,這200萬的債務,可以由上次所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來擔保。
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10000016KK11327
這題就是在考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差別,先講述普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