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已登記之 A 地,並於其上建有違..-阿摩線上測驗
31F 短腿泡芙 研二下 (2021/09/24)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和平、公然、繼續 和平、公然、繼續+善意+無過失 動產 10年 ... 查看完整內容 |
32F ミヤザワ 高三下 (2022/02/21)
(1)選項(A):依民法第769、770條規定,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方得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準此,已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非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標的。 (2)選項(B): ①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占有人一完成時效取得之要件,立即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768條、第768條之1參照);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占有人一完成時效取得之要件,僅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請求權,即占有人須待登記完成後,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參照)。 ②準此,地上權取得時效完成,甲僅取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之請求權,於地上權登記完成後方取得地上權。 (3)選項(C):依民法第772條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以外財產權有取得時效制度之適用。是以,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4)選項(D):違章建築亦為不動產,故有時效取得制度之適用。 |
33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2/03/16)
(A)A 地不得為取得時效之客體 => 錯,雖A地不得作為A地所有權取得時效之客體,但還是可以做為A地的地上權取得時效之客體。 (B)取得時效一完成,甲立即取得地上權 => 錯 (民758) (C)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對 (民772) (D)B 屋是違章建築,故甲不能經由時效取得地上權 => 依實務見解,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