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得以下列何種方法執行之?
(A)怠金
(B)代履行
(C)管束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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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137), C(11), D(73), E(0) #1849491
統計: A(427), B(137), C(11), D(73), E(0) #1849491
詳解 (共 10 筆)
#4928877
我是認為物之交付是不可替代性的,畢竟別人不能幫你交,所以不能是代履行,而是用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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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731
物之交付義務->行為不行為義務->間接/直接強制
拘提、管收...->金錢給付義務
不能代履行的原因是:只有你知道東西放在哪裡!我們都不知道怎麼代履行??
(EX:拆除違建,就是你不拆所以我們才代履行,這是標的明確的情況下。
但物之交付,你不給我們東西,也不告訴我們東西在哪,怎麼代履行。)
6F跟這題的確都有矛盾,但就是選最好的答案:怠金
選擇題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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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3584
承上,§33只說依本章之規定,而不是兩個都可以。
同法§29 代履行: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履行者 (強制執行法§127)
§30 怠金: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履行者(強制執行法§128)
在(A)和(B)之間只能選一個的時候,我的想法是對照強制執行法區分方式,§127是可替代的是債務人之費用,而物之交付義務(動產)應該是§123~126,以怠金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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