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下列何者並非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辦理項目?
(A)協助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
(B)審議罕見疾病藥物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
(C)審議維持生命食品補助及研究發展
(D)審議罕見疾病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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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4), B(3801), C(844), D(542), E(0) #1740114
統計: A(854), B(3801), C(844), D(542), E(0) #1740114
詳解 (共 10 筆)
#2891459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4條
下列事項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
一、(D)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及防治之諮詢。
二、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之審議。
三、(B)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四、(C)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補助及研發之審議。
五、(A)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之審議、協助及諮詢。
六、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
七、其他與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之諮詢。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委員名額,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具罕見疾病臨床治療、照護經驗或研究之醫事學者專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為辦理第一項事項,應徵詢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產業或罕見疾病病人代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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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8609
補一個考古
44.下列何者不是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之任務?
(A)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B)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之協助
(C)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
(D)罕見疾病藥物臨床試驗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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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780
罕見疾病審議會的工作偏向輔助、定義、提供專業意見 (畢竟專業人士要佔二分之一以上)
實際執行的工作較少 (裡面大部分是醫師和專家,要他們做公務員的工作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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