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
(C)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第二審法院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D)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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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47), C(22), D(21), E(0) #138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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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175
回應2F(C)與(D)選項弄反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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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293
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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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274

(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參民訴451I)
(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不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參民訴447I)
(C)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如當事人表示無異議或知違背並無異議,第二審法院不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D)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不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參民訴451-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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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199

(A)

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C)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一百九十一、(誤用簡易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如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行使責問權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如當事人對之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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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173

(C)

81 年台上字第 1310 號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 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其責問權即已喪失,當事人不得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提 起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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