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所明示之跨域合作機制?
(A)行政契約
(B)訂定協議
(C)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D)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交由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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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6), C(33), D(723), E(0) #2823148

詳解 (共 3 筆)

#5272746
地方制度法 第24條之1(區域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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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126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C)訂定協議(B)行政契約(A)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D)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交由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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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936

 

自治事項

合辦之事業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以其他方式合作

跨域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a.經有關議會、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b.涉及議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議會、代表會約定之議會or代表會決定

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or其他必要之協助

載明事項

 

行政契約

a.訂定行政契約團體or機關。

b.合作事項、方法

c.費用分攤原則

d.合作期間

e.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f.違約處理方式

g.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爭議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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