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的兒子乙,與其堂弟丙共同殺死甲,丙應論以何罪?
(A)共同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犯普通殺人罪
(C)幫助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幫助犯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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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4091), C(295), D(264), E(0) #2455779
統計: A(689), B(4091), C(295), D(264), E(0) #2455779
詳解 (共 7 筆)
#4275018
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故直系血親尊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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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934
44 甲的兒子乙,與其堂弟丙共同殺死甲,丙應論以何罪?
(A)共同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X)
堂弟丙殺死甲非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B)犯普通殺人罪(O)
是共同正犯且是犯普通殺人罪
(C)幫助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X)
堂弟丙殺死甲非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是共同正犯 (D)幫助犯普通殺人罪(X)
非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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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493
4F的解析有部分錯誤:
丙並非「共犯」,而是與乙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的「共同正犯」,兩者為不同概念。
正犯分為
1. 直接正犯 VS 間接正犯
2. 單獨正犯 VS 共同正犯
共犯分為
1. 教唆犯
2.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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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831
謝謝樓上提醒,已修改,再補充如下
共同正犯的要件:是要有犯意聯絡及責任分擔
乙、丙為堂兄弟,殺甲(乙父)
有犯意聯絡及責任分擔所以是共同正犯
再來分別是否為刑法上不純正身分犯
也就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刑法第272條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純正身分犯) 乙殺甲父是犯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純正身分犯)
丙沒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所以成立普通殺人罪
共犯為教唆犯及幫助犯
以上見解,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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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392
刑法第31條
- 第1項(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舉例: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丈夫,和廠商約定將賄賂金匯入知情妻子的銀行帳戶中,雖然妻子不具有公務員之身分,妻子仍與丈夫同犯收受賄賂罪。
- 第2項(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 舉例:參考本題,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第272條)與普通殺人罪相比(刑法第271條),屬於因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罪。甲對丙來說是伯父/伯母,二者間不具直系血親關係,所以丙科以通常之刑(即普通殺人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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