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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31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31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44 A 上市公司因業務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為挽回投資大眾之信心,A 公司董事長甲遂串通公司簽證會 計師乙虛構巨額利潤,並由乙出具無保留意見。投資人丙因相信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而買進 A 公司股 票。A 公司股東丁亦因為相信該財務報告而繼續持有 A 公司股票。待事實經曝光後,A 公司股票大跌。 請問丙與丁是否可對 A 公司董事長甲與會計師乙主張證券交易法因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A)丙、丁皆不可
(B)丙可以,丁不可以
(C)丙不可以,丁可以
(D)丙、丁皆可以代號:4301 頁次: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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