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
(A)公務員處理其配偶申請之建築案件
(B)公務員處理其前配偶申請之補助案件
(C)公務員處理其任職大學教授時指導之博士生所提出之申請案件
(D)公務員處理其擔任律師時曾代理之案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65), C(476), D(29), E(0) #3288950

詳解 (共 3 筆)

#6195118
行程程序法第32條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
(共 1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21819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
(共 6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45079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

(A) 公務員處理其配偶申請之建築案件✔️
  •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本人或其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配偶是事件的當事人(申請人),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行政程序法 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A)、前配偶(B)、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C)、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B) 公務員處理其前配偶申請之補助案件✔️
  •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本人或其...前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前配偶是事件的當事人(申請人),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C) 公務員處理其任職大學教授時指導之博士生所提出之申請案件❌
  1. 師生關係(即使是指導教授與博士生)並未被明確列為第32條第1款的親屬關係

  2. 除非有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公務員與該博士生之間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第2款)或公務員曾為該博士生在此申請案中的代理人等(第3款),否則單純的師生關係(即便曾為指導教授)本身,並不足以構成第32條「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

  3. 然而,這種情況可能會構成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申請迴避」由職權命其迴避但題目問的是「應自行迴避之人」,主要依據是第32條

(D) 公務員處理其擔任律師時曾代理之案件✔️
  •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公務員過去曾擔任該案件當事人的律師(代理人),現在處理同一或相關案件,應自行迴避。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3741
未解鎖
行程程序法 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共 2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