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何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A)現場之警察人員
(B)現場帶班主管
(C)善意之第三人
(D)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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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135), C(14), D(1628), E(0) #1202933
統計: A(303), B(135), C(14), D(1628), E(0) #1202933
詳解 (共 3 筆)
#252143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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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159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依職權為之者,不是包含現場人員與帶班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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