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公法上爭議事件,何者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A)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事件
(B)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定
(C)公職人員選舉當選無效之訴訟
(D)公務人員考績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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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124), C(306), D(2331), E(0) #3428575
統計: A(535), B(124), C(306), D(2331), E(0) #3428575
詳解 (共 6 筆)
#6385982
下列公法上爭議事件,何者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A)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以下規定,不服警察機關依該法所為之處分,應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因此,這類事件屬於普通法院管轄,而非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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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 (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I.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II.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立法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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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定❌釋字第3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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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職人員選舉當選無效之訴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6 條,專屬普通法院管轄。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6 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包含當選無效之訴),專屬普通法院管轄。視選舉層級,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這類事件屬於普通法院管轄,而非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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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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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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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通過之法律問題第2則 法律問題: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救濟? 決 議: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第 1 項第 5 款參照),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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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024
(A)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一 章 管轄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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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釋字第378號解釋文:「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律師法 第 79 條
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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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職人員選舉當選無效之訴訟→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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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提起行政救濟(復審、行政訴訟),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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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180
非屬行政法院得審判之事項:
憲刑官公、免賠會律
政黨違憲、刑事補償、法官檢察官、公務員懲戒
選舉罷免、國家賠償、社會秩序維護、律師懲戒
感謝以前摩友的口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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