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約定遲延給付租金達 2 個月以上時,以上皆載明可逕為強制執行,另於租期屆滿後甲須返還乙押租金。上述之事項均已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不返還,甲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B)租期屆滿甲未返還押租金,雖未記載可逕為強制執行時,乙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C)乙積欠甲租金 2 個月共 6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D)乙不慎將 B 屋中甲所有之 C 衣櫃損毀,就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8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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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38), D(6), E(0) #35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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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9878
(A) 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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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8380

四六、

公證書內容:一、甲租B屋於乙;二、兩年之後乙返還;三、乙月支付三萬與遲延效果;四、甲在租期屆滿須返還乙押租金。


貳.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A) 、返還租賃物已規定於公證書第二點。

另外可參考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其給付約定期限者,應記明給付之時期或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債務人於給付期屆至時未為給付者,得為強制執行。」


(B) 、為「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才有執行名義。


(C) 、積欠租金已規定於公證書第三點


(D) 、為「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才有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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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6227
這是一道關於強制執行法與公證法結合的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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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1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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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4 條 1.強制執行,依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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