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下列措施何者為 非 ?
(A)審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課程規劃、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內容
(B)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蹤及獎懲
(C)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
(D)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各處室(科)主任及附設幼兒園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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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4), C(32), D(103), E(0) #3455242
統計: A(5), B(54), C(32), D(103), E(0) #3455242
詳解 (共 3 筆)
#7332767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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