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T.Hobbes 認為人類社會在沒有形成道德之前,是處於一種可以為所欲為的狀態,他稱之為自然狀態
(state of nature),這種狀態並不是可欲的,理性的人為了逃離這種狀態,所以透過契約的訂立限制個人
為所欲為的自由,此便是產生道德的原因。以下哪一項是 Hobbes 所主張的自然狀態的特點
(A)人的良心意志
(B)群體主義
(C)人的平等性
(D)重視精神層面滿足
統計: A(1182), B(742), C(1385), D(656), E(0) #2022432
詳解 (共 10 筆)
自然狀態
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雖然個體之間存在心智在體能上的差距,但本質上是人人平等,主要是因為那時國家、社會甚至原始氏族社會不存在,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所以沒有誰比誰更加高級。霍布斯認為人與人之間雖然是平等,但卻充滿了爭鬥,如他自己所言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像狼一樣爭鬥。
霍布斯認為人與人所以起紛爭主要有三點︰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第一個原因是人們愛好求利,第二個原因是人們會求取自身安全,第三個原因是人們會為了榮譽彼此進行爭鬥。霍布斯認為以上三點之中,最重要是自保,因為對於人而言,自身安全是頭等大事。
自然狀態就是一個沒有法律保障和善惡不分的狀態,人們生活惶惶不可終日,即使擁有一定資源,亦容易被奪走,沒有資源的人更加難以保存生命。因此,要走出這個悲慘的境況,人與人之間有需要訂立契約,有效限制人們的私欲。霍布斯不認為契約的作用是根除人們的欲求,而是認為契約的目的是壓制無止境的欲求,並在契約的限度內合法實現自己的欲求。
人人平等-自然狀態
為求自保,而產生紛爭。
紛爭主要分為三種(1)競爭(2)猜疑(3)榮譽
(整理自樓上?)
湯瑪斯·霍布斯(英語:Thomas Hobbes 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是英國的政治哲學家,創立了機械唯物主義的完整體系,認為宇宙是所有機械地運動著的廣延物體的總和。他提出「自然狀態」和國家起源說,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遵守「自然法」而訂立契約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機器人,當君主可以履行該契約所約定的保證人民安全的職責時,人民應該對君主完全忠誠。
儘管在著名的描述自然狀態之苦難的段落中,霍布斯開宗明義地點出了 自然狀態中的特徵便是自然人擁有相對平等的體力與智力
霍布斯在早期著作中所談的自然平等儘管與《利維坦》中的論述有些差異, 但仍強調某種「心態上的平等」。
在《論公民》中,霍布斯指出有兩種人,一種人較謙遜審 慎(modest),另一種人較自負(aggressive character),「[前者] 實踐了自然的平等,也就 是凡應允他自己的東西,他也允許他人擁有 [……] [後者] 認為自己比別人都強,總想被 應允一切,認為自己應得到比他人更多的榮譽」(重點為筆者所加)(Hobbes, 1998: 26)。有 趣的是,兩種人都可能會「為害」(do harm),因為「[後一種人] 為害的意志起於過分自負 和高估自身力量,[而前一種人] 為害的意志則起於保護其財產與自由之需要」(ibid.)。由 這兩段文本可見,當談論自然的平等時,心態平等是一個重要的平等特質,但是直到《利 維坦》,霍布斯才特別強調人們在心態上的虛榮傾向是平等的。
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論述中另外一個重要部分是每個人都具有「自然權利」,在擁有自然 權利這個意義上,霍布斯式自然人可以說擁有某種規範意義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