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於招標文件訂明固定服務費用者,如何決標?
(A)參考最優勝廠商報價訂定底價,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低於底價時決 標。
(B)依招標文件所載服務費用決標。
(C)依招標文件所載服務費用之八 成決標。
(D)依招標文件所載服務費用為底價,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低於 底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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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13), C(3), D(21), E(0) #2694285

詳解 (共 1 筆)

#5193908

第 11 條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第 12 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訂定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標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無減價之需要者,機關得依其標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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