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犯之
(B)對象包括本國與外國公務員
(C)行為人須使用強暴脅迫手段
(D)公務員成傷與否並非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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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531), C(962), D(412), E(0) #1718161

詳解 (共 9 筆)

#2948452

(A)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犯之-參照刑法第135條
(B)對象包括本國與外國公務員-刑法第10條未提到包含外國公務員
(C)行為人須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參照刑法第135條
(D)公務員成傷與否並非判斷標準-刑法第135條並未有公務員成傷的構成要件所以正確

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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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對公務員的定義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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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4492

刑法

135       n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A)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C),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n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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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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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409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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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象包括本國與外國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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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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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5刑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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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814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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