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敍述何者爲錯誤?
(A)原吿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請求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等
(B)被吿收受訴狀後,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
(C)原吿及被吿之準備書狀,應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D)原吿得於訴狀記載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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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39), C(288), D(89), E(0) #915471

詳解 (共 2 筆)

#1396538
265條 ---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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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吿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請求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等(O)
(B)被吿收受訴狀後,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O)
(C)原吿及被吿之準備書狀,應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X;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D)原吿得於訴狀記載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O)

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 (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補充
第3編 上訴。第3章 第三審。
刑事訴訟法 第 383 條 (答辯書之提出)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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