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犯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財產來源不明罪?
(A)刑法第 242 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B)刑法第 233 條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罪
(C)刑法第 241 條略誘未成年人罪
(D)刑法第 231 條包庇媒介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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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9), B(757), C(269), D(5595), E(0) #529689

詳解 (共 10 筆)

#940962
判斷法,不硬記。
因包庇犯罪行為---->因賄賂,獲利或酬傭---->造成財產來源不明,有貪污之嫌
183
2
#780014

小結刑法部分

第 121 條 I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第 123 條 準受賄罪

第 124 條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第 127 條 I 違法執行刑罰罪

第 128 條 越權受理訴訟罪

第 129 條 違法徵收罪與抑留剋扣罪

第 130 條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第 131 條 I 公務員圖利罪

第 132 條 I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第 133 條 郵電公務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第 231 條 II 媒介性交及猥褻罪

第 270 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第 296-1 條 V 販賣人口罪

151
5
#1030705
這題很簡單,只有「公務員」才能「包庇」,才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63
1
#3495619

看到題目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適用規定有哪些?

這題是考有效地記誦方式(就和數字題是類似道理),可用以下方式記誦,不管選項考你刑法第幾條,一定都答得出來,而不是死背法條!

(1)貪污治罪條例第4~6條<重大、重度與輕度貪污罪>

(2)刑法第120~134條<瀆職罪>

(3)刑法第231-1270296-1條<包庇罪>

(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罪。

(5)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

(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之罪。

(7)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6條之罪。

(8)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之罪。

(9)藥事法第89條之罪。

(10)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

(11)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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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類題:

49 公務員犯下列何罪,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 

(A)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之罪 

(B)刑法第 221 條之罪 

(C)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6 條之罪 

(D)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106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59441

答案:B

58
-1
#772528
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 第二款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
    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沒有錯 裡面就是寫這樣 本來想說他不會考這麼細節 原來還要自己一條一條去翻開來看 = =
51
0
#779949

補一樓的刑法

第 121 條 I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I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II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I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9 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1 條 I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2 條 I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31 條 II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70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第 296-1 條 V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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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32580
重點在包庇之行為
就可以不用記法條
用推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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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43433
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
    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也太細了吧! 不過考生沒叫苦的權利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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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354
教大家判斷方法,用刪除法 貪污治罪條例...
(共 1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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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8991

(自己編了一個小小劇場,僅供參考.....)

記憶故事:

『陀螺』是一位黑、白兩道都吃得開的檢察官;常常在職務範圍內為謀人情受賄( 121 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或是背於職務行、受賄絡(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而且在還沒當上檢察官時(仍然是一位黑白兩道通吃的警察),就常常收取賄絡(123條:準受賄罪),大賺荷包。

某天,情婦『艂子』來找他,說「昨天我在日本,有個瘋子撞凹了我的車,還不賠我錢。但看他彪形大漢一枚,還挺不錯的,但是為了修車,我還是要提出損害賠償申請。」陀螺見艂子很久沒來找他,於是高興的收下訴訟申請。(128條:越權受理訴訟罪)兩人相談甚歡,正當愛意你儂我儂時,一個名為『把手』的彪形大漢介入他們談話,說「喂,我要報案,錢包被偷了。」陀螺見狀,撇了他一眼叫他去旁等下。這時轉身見艂子隱隱藏藏的,便問「妳幹麻?」艂子說「他就是昨天那個瘋子」,說完便匆忙離開。

陀螺見艂子對他有私心,便吆喝來三五隊友。『三』是名法官,見把手便說「我判你殺人罪成立(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立即逮捕羈押。」語完,見把手還在狀況外時,陀螺與另一名隊友『五』,將把手關進暗房強暴威脅(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127 條:違法執行刑罰罪),搞的把手彪形大漢一枚,身心受創毫無招架之力。陀螺見此,還是不放心,決心要將此人送出國,才能安心。於是又請五聯絡他的哥們,名為『96』,國外很有勢力的道上兄弟,將把手藉販賣人口送到國外的特種行業執業(296-1 條:販賣人口罪)(231條:媒介性交及猥褻罪),並透過關係,增加把手一等親屬稅務負擔及抑留所有補助金(129條:違法徵收罪與抑留剋扣罪)。

數日後,陀螺非常高興96幫忙的如此周到,便與他結拜,並包庇他在國內的事業,通通都閉2眼睜0眼,例如:96組織犯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販賣人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槍支的一條龍事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走私(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賭博(270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及利用禁藥(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大搞兒童/少年性交派對(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然,最令陀螺高興的是,他不但庇護並參與了96的毒品一條龍事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吸毒免錢、售出淨賺、荷包大讚。

為了與96親上加親,陀螺將96組織的犯罪兄弟全部釋放(131條:公務員圖利罪),並洩漏秘密消息給96(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96將此寄之國外總部。幾天後,總部回郵,被當時值班的『小迷糊』誤以為是歡樂包拆開,看不懂外星文的小迷糊怕被責罵,因而將此郵件藏起來(133 條:郵電公務員妨害郵電秘密罪)。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此郵件最終還是流浪到小迷糊的長官那邊,而96犯罪組織的罪刑一一被現,陀螺、三、和五也因此被調查(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最終,小迷糊因而受到讚賞,艂子重新送申請書後,開成了民宿,而把手……….(哥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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