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這就是所謂的
「比例原則」,請問其意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A)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C)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D)違規行為之處罰應重視其尊嚴,不應公開為之
統計: A(341), B(314), C(594), D(2876), E(0) #371261
詳解 (共 10 筆)
一、比例原則的意義
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此種分法是源自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一日判決的「藥房案」(Apothekenurteil)。在藥房案中,法院對於人民自由權利(本案是營業權)之侵犯的合法性問題,提出了所謂「三階理論」─就是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以後的法院審判實務也就將這「三階理論」成為「比例原則」的內容。後來,學界附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逐漸形成比例原則的通說。
「適當性」原則係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之謂也。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過度禁止」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是謂一個措施,雖然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予人民「過度之負擔」,則國家機關不得採行。綜上比例原則的內涵,包括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三者。其間的邏輯關係可簡化為「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包括「手段與目的」、「手段與手段」、「目的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轉載3f
十一、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 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十三、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六) 行為後之態度。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十四、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