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101年9月28日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學生鑑定辦法」和舊法之差異,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新辦法對於智能障礙者的適應行為顯著困難界定在「學科領域及其他任一領域 適應困難」
(B)對聽障之標準降低到21分貝之聽損
(C)對學習障礙之定義還多加了「口語表達困難」
(D)綜合研判時還要加上相關服務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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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 B(145), C(85), D(633), E(0) #600466

詳解 (共 10 筆)

#869043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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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289
聽覺障礙原法條------、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 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 分貝以上者。
變更後--------、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 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 千赫聽閾帄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 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 分貝以上。

所以並沒有全部年齡都降至21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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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497
D相關服務的「建議」改成「評估報告」
 
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

資料源自《身心障礙及資賦優學生鑑定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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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18
(C)對學習障礙之定義還多加了「口語表達困難」 
 
查了一下舊法~是錯在[非新增]的定義嗎?
因為舊的(95年)跟新的(101年.102年)都有提到口語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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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343
(A)新辦法對於智能障礙者的適應行為顯著困難界定在「學科領域及其他任一領域 適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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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12
想請問C可以如何修改呢?

名  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0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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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75


這是95年舊 法的智障鑑定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 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 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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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829
這裡有所有的比較
http://stuaffair.ytit.edu.tw/ezfiles/3/1003/attach/67/pta_664_5703834_775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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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69
回樓上,是錯在 綜合研判時還要加上相關服務之建議 並不出現在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學生鑑定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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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534
請問D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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