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以精神障礙者為被保險人,除下列何種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A)教育費用之給付
(B)喪葬費用之給付
(C)意外保險之給付
(D)傷害保險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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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15517), C(501), D(1105), E(0) #428969

詳解 (共 10 筆)

#704280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被保險人)【相關罰則】§37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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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336
精神障礙者:
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 → 喪葬費
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 + 附約健康保險 → 喪葬費 + 健康保險金額
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 + 附約傷害保險 → 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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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163
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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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311
第三十七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 違反依第四十二條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有關責任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 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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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989
健保➡未滿十五歲&精神障礙者"均有效"。 喪葬費➡精神障礙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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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664
被保險人為精神有障礙之人
死了→就只能領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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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158
【法條已增訂】 第七條之一    訂立...
(共 1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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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91

第 七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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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898
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不是指健康保險也給付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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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638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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