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特殊教育法,下列何者為非?
(A)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
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B)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
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C)特殊教育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D)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
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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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0), B(13), C(19), D(17), E(0) #3111913
統計: A(800), B(13), C(19), D(17), E(0) #3111913
詳解 (共 2 筆)
#6068728
(A)應改為每四年。
根據特殊教育法(民國112 年 06 月 21 日修訂)中,
第 47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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