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小衛是國小四年級轉學生,因腦性麻痺,而有肢體、視覺和聽覺等多重障礙。他要就讀普
通班,但學校只提供視障巡迴輔導服務,並未提供無障礙設備、設施及其他學習相關的支
持服務。請問小衛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以下哪個單位提出申訴?
(A)教育部
(B)教育局
(C)學校
(D)社會局
統計: A(27), B(376), C(1581), D(11), E(0) #1629197
詳解 (共 7 筆)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107.08.24
1.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2.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鑑定、安置、輔導→主管機關
學習權益→學校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
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P.S. 這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的話就是市政府或縣政府
第 3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
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第 5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
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
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
校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法第21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第 24 條
1. 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得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3. 前項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一項申訴、第二項申訴及再申訴、前項申訴之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