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 DSM-5 對智能障礙的定義,以下哪些說明是正確的?
甲、 使用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一詞
乙、 界定發生於 18 歲之前
丙、 嚴重程度依 IQ 分四級
丁、 適應行為分三個向度
(A) 甲丁
(B) 乙丙
(C) 甲丙丁
(D) 甲乙丙丁
統計: A(1466), B(264), C(523), D(809), E(0) #601230
詳解 (共 10 筆)
甲、使用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一詞
歸類在神經發展障礙症(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裡面的智能不足(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分成
1.智力功能
2.適應功能缺損
3.智力與適應功能缺損在發展期間發生
適應行為可分為:
1.概念-聽說讀寫算
2.社會-人際、安全教育
3.應用-食衣住行、交通
DSM-V修正停、聽、看
─智能障礙類別─
一、 名稱的修訂
DSM-IV中使用Mental Retardation(簡稱MR)來標記智能障礙,然而MR久被視為歧視的名詞。美國公法以及研究期刊中早已使用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簡稱ID)來取代MR,醫學、教育以及其他專業也通用ID這個名詞。因此DSM-V中Mental Retardation 修正為Intelligent Disorder,然而在後特地以刮號加上Intelligent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簡稱IDD),因為日後會隨著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版(the elev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簡稱ICD-11)的修正改為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al Disorder(ICD-11將於2018年公布,屆時DSM-V智能障礙的診斷名稱將同步改為IDD)
二、 診斷標準的改變:
1. 不再獨尊智力測驗:在DSM-VITR中的診斷標準A為智能低下,在IQ測驗中分數為70或70以下。而第五版中將智力的面向詳細列出:理解、問題解決、計畫、抽象思考、判斷、學業學習,以及經驗學習。而DSM-IVTR中以單一的智力測驗為智能診斷的施測工具,在在DSM-V中,測驗工具也除了個別標準化智力測驗之外還增加上了臨床的認知測驗。有關智力測驗於DSM中重要性的改變,詳:從DSM-V智能障礙類別之修訂談智力測驗的光芒逐漸黯淡
2. 將缺陷統整為概念、社交與實用三個面向:在DSM-IVTR中,標準B詳細列出以下缺陷:溝通、自我照顧、居家生活、社交/人際互動、使用社區資源、自我導向、功能性學業技能、工作、娛樂、健康,以及安全等功能的缺陷,至少要有兩項以上的技能有缺陷才符合此標準。而DSM-V中的標準B只有簡單的列出:溝通、社會參與以及獨立生活,而於診斷症狀表現(diagnostic features)中將DSM-IVTR中的細項歸類於概念、社交以及實用三個面向中,而這三個面向只要有其中一個面向一個或是多個環境場所(例如家庭、學校、工作以及社區)中的表現時,就符合標準B。
3. 取消需於18歲以前發生的標準:在DSM-V中,標準C取消DSM IVTR中要在18歲以前發生的標準,而修正為於發展性階段發生因此在過去DSM-IV中,腦傷所造成的智能障礙歸類於認知神經障礙,而在DSM-v中,發展性階段的發生的腦傷而影響到智力,也可被鑑定為智能障礙。
三、 智能障礙次類別的修正:
DSM -IVTR 中將智能障礙分為以下次類別: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非特定嚴重程度。DSM-5中智能障礙改分為以下分為三種次類別:智能障礙、整體發展遲緩(global developmental delay)、非特定智能障礙。三種次類別分別說明如下:
1. 智能障礙次類別:輕、中、重、極重度不再是次類別,而是以註記方式來說明智能障礙次類別的嚴重程度為哪一種程度。
2. 發展遲緩次類別是指當個人因為年紀太小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執行系統係的智力功能施測時,則暫使用此分類,屬於這個類別的患者在日後還是需要重新施測。
3. 非特定智能障礙次類別是指五歲以上的個人,當伴隨感官或是身體缺陷,例如視障或是語言學習前聽障、移動障礙或是出現嚴重的行為問題或與精神疾患共病,而無法對ID嚴重程度施測時,則使用此分類。
四、 障礙嚴重程度的評估方式
在DSM –IVTR中以IQ的分數來劃分不同程度的智能障礙次類別,輕度智能障礙:50-55 到70之間,中度智能障礙:35-40到50-55之間,重度智能障礙:20-25到35-40之間,極重度智能障礙:低於20-或是25。在DSM- V中,智能障礙的嚴重程度不在以智力測驗的分數高低來區分,而是以適應功能缺陷的程度來區分。在DSM-V的標準B中,對適應功能做了詳細解釋。智能障礙者因為適應功能缺陷而導致個人的獨立性以及社會責任性無法達到發展性以及社會文化性標準。適應性功能包括以下三個面向的適應性理解:
1. 概念(學業)面向:包括記憶、語言、閱讀、書寫、數學理解、得到實用的知識、問題解以及對新情況的判斷。
2. 社交的面向:包括對他人想法、感覺、經驗的覺知、同理心、人際溝通技巧、交友能力以及社會判斷等。
3. 實用的面向:包括在不同的生活場所學習以及自我管理,包括自我照顧、工作責任、金錢管理、娛樂、行為自我管理、學校以及工作的組織性等。智能、教育、動機、社會性、人格特質、就業機會、教育、文化經驗以及一般的醫藥情況或是精神障礙都會影響適應功能。
DSM V中詳細以質性的文字列表說明輕、中、重、極重度在概念性、社會性、功能性等方面的特質有何不同(p.34-36)。
五、 澄清智能障礙為終身性的障礙:
在DSM IV中說明MR「不是」終身性的,但是DSM-5中澄清智能障礙一般說來「是」終身性的,只是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嚴重程度。嚴重程度的改變也許受到醫藥、基因、或是其他共病症狀(如視障、聽障、癲癇)之影響。
當智能障礙和基因有關的時候,也許會在外表上有特別的特徵(例如唐氏症)。有些症狀有行為上的表行,某些行為是某種基因障礙的特徵(例如尼氏乃罕症候群)。在後天的情況下,可能是因為某些疾病之後才出現症狀,例如發生在發展階段的腦膜炎、腦炎或是頭部外傷,當智能障礙是因為某種原先有的認知能力喪失時,例如嚴重的頭部外傷,這時可能會同時診斷為智能障礙以及認知障礙症(neurocognitive disorder)。
雖然智能障礙一般說來不會越來越嚴重,但是一些基因性障礙(如雷特氏症候群)會隨著時間惡化,然後逐漸穩定;而有些病症,例如黏多醣症的智能會逐漸惡化。兒童期之後,智能障礙一般說來是終身的。
雖然DSM-V主張智能障礙是終身性的,但是也提醒早期以及持續的介入可以改善兒童階段以及成人階段的適應功能。因此建議不要太快對嬰兒以及幼小兒童做出智能障礙的鑑定,而應該等到提供適當的介入之後才做診斷。此外,DSM-V也主張除非患者是因為增加穩定、能夠類化的新技能而改善適應功能,才能夠做出不再適用智能障礙的類別的診斷;若是技能的改善還是需要支持以及持續的介入,則仍然適用於原先智能障礙的診斷。
六、 臨界智力功能名詞的消失
DSM- IVTR的鑑定類別中並沒有臨界智力功能(borderline intellectual functioning)的分類,但是有將這個名詞放入鑑別診斷中(也就是提醒診斷人員,臨界智力功能的患者並不能被鑑定為智能障礙類別),DSM- IVTR也將臨界智力功能列於手冊最後「其他應該受到臨床關注的情況」。在DSM V將臨界智力功能去除,則完全沒有提到臨界至能力功能這個名詞。詳細討論,詳筆者另一篇布落格:DSM-V中對於智能障礙次類別的修訂:兼論臨界智能名詞的消失
七、 共病的列舉
DSM-V中列舉出與智能障礙最常共同發生的疾患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憂鬱以及雙極性疾患、焦慮症、自閉症症候群、僵直性動作疾患(有或是沒有伴隨自傷行為)、衝動控制疾患以及主要的神經認知疾患。
八、 支持診斷的相關症狀表現
為了協助臨床工作者能提供必要的介入,DSM-V中也說明了智能障礙者所可能出現的相關症狀。智能障礙異質性很高,有些智能障礙者可能會有社會判斷、風險評估、行為自我管理、情緒或是人際關係或是在學校或工作環境中的動機等問題,他們也缺乏溝通技能也能會有干擾以及攻擊行為。他們還容易受騙,對社會情況無知以及輕易跟從別人。易受騙以及缺乏危險的覺知可能會為他人所利用,而成為受害者、詐騙、不知情的參與犯案、錯誤認罪、以及受暴力或性侵害。這樣的特質在犯罪案件中很重要,例如Atkins類型的死刑公聽會。
智能障礙與精神障礙共病的患者有自殺的可能性。他們會想到自殺,嘗試自殺,而且可能自殺成功。因此,在評估過程中必須檢視自殺的想法,因為缺乏危險的覺知,意外傷害發生的機率也會增加。
智能不足(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智能發展障礙症:Intellectual Developmental Disorder)
DSM-5診斷準則
智能不足(智能發展障礙症)是一種在發展階段中發生的障礙症,它包括於概念、社會及實務領域中在智力與適應功能方面的缺損。下列三項準則皆需符合:
A.智力功能(如,推論、解決問題、計畫、抽象思考、判斷、學業學習、經驗學習)缺損:經由臨床評估及個別準則化智力測驗確認。
B.適應功能缺損:造成個人在獨立與擔當社會責任方面無法達到發展及社會文化的準則。若無持續的支持,此適應的缺損會使個人在多重環境中(如,家庭、學校、工作及社區)的一類或多類日常活動功能(如,溝通、社會參與及獨立生活)受限。
C.智力與適應功能缺損在發展期間發生。
就診斷標準而言,智能障礙主要的診斷必須符合以下A,B,C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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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V) |
在第五版手冊(DSM-V)中修改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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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智商分數低於平均值2個標準差以下,即魏氏智力測驗70以下。 |
A.由臨床評估以及標準智力測驗中,確認在智力功能上有缺損,例如在推理、問題解決、抽象思考、判斷、學業學習、以及從經驗中學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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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至少有2種以上的適應功能缺損,包括自我照顧、健康、安全、學業、休閒、工作、照顧家庭、及社交等功能。 |
B.適應功能缺損,造成在個人獨立以及社會責任上,達不到發展以及社會文化的標準;如果沒有持續的支持,其適應功能缺損將導致在家庭、學校、職場、以及社區等環境中,日常生活活動,例如溝通、社會參與、以及獨立生活的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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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障礙的發生,必須在18歲之前。 |
C.智力及適應功能的缺損發生在發展階段中。 |
資料來源:https://www.ttpc.mohw.gov.tw/?aid=508&pid=94&page_name=detail&iid=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