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教師法 》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
(A)參與協商抗爭
(B) 提供興革意見
(C) 展現專業的爭議權
(D) 協商福利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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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904), C(307), D(274), E(0) #425352
統計: A(89), B(1904), C(307), D(274), E(0) #425352
詳解 (共 8 筆)
#667364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6條 (第四章 權利義務)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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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900
| 名 稱 | 教師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
|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 ||
| 第 16 條 |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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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901
| 名 稱 | 教師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
|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 ||
| 第 16 條 |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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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742
請問另三個選項出自那?也不是教師的義務,還是有其他相關法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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