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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初試/教育專業#10271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初試/教育專業#10271

年份:102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5依《教師法 》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
(A)參與協商抗爭
(B) 提供興革意見
(C) 展現專業的爭議權
(D) 協商福利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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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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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協商福利與待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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